113學年度家庭教育自我檢核
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基本資料:
校名:隆華國民小學 |
班級數:7 |
學生人數:63 |
教職員工數:16 |
承辦人/職務:黃愛紋 |
單位主管: 黃艷芬 |
代理校長: 黃艷芬 |
填表日期: 114年6月24日 |
- 填表說明:本檢核表請各校針對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方式、內容與效益作自我檢核,建置後請放學校網頁,以作為校內修正家庭教育實施計畫之依據,並提供本縣推動家庭教育之參考。
- 學校自我檢核表
南投縣113學年度學校實施家庭教育自我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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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檢核項目與重點 |
具體事實及現況擇要說明/佐證資料電子檔連結 |
自評分數 |
訪視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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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面向:行政組織與運作(30%)
本案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督導並檢視所有學校皆達成。 |
1.擬定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標註「家庭教育」。(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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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學年度學校之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參加「家庭教育」專業進修4小時之比率﹙達成人數之占比﹚。(註一) 5分:50%、8分:80% 9分:90%、10分:100% (依此類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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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家教中心辦理之實體或線上課程 1 人。 2.學校自辦研習 13 人 3.自行參訓 1 人 4.編制教師總人數: 14 人(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 5.達成比例: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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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派員參加家庭教育中心之研習培訓,並返校推廣宣導(10) 0分:未派員 5分:提供派員資料 10分:提供返校推廣宣導佐證資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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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編家庭教育教材或設計教學活動。(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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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面向: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之執行(20%) |
1.檢視正式課程外,每學年外加之4小時家庭教育課程並運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習單(10) |
2-2-2食農教育參與和成效分析 2-2-3感恩義賣參與和成效分析 2-2-4母親節感恩課程參與和成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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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參與家庭教育活動並檢附成效分析(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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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長面向:辦理親職教育課程或活動(20%) |
1.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含家庭教育10大議題)親師座談(12)(註二) 0分:未辦、4分:1場、12分:3場 |
3-1-1班親會 3-1-2家長會 3-1-3英語學習親職講座 3-2-1 LINE群組-隆華家長即時訊息 3-2-2 Facebook社團-南投縣隆華國小校園課程活動 3-3-1家庭訪視計畫 3-3-2家庭訪視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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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管道進行親師聯繫(如運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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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實家庭訪視功能(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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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關懷家庭面向: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服務(20%) |
1.結合社區資源,建置學校及社區輔導資源網絡,共同推展教育活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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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輔導資源網絡 4-1-2村長體驗一日學生 4-2-1弱勢學生分析 4-2-2高關懷課程實施計畫 4-2-3低學習成就學生接受學習扶助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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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辦理。(10)(註三)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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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特色(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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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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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動特色(7) |
5-2-2校長小客人 5-2-3慶生會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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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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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單位主管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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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註二)
依據家庭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 條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註三)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